焦某某与沈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未履行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明确被告需配合办理子女国籍变更及出境手续。离婚后,被告长期滞留境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子女无法按期回国入学,原告生活及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强制其履行协议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离婚协议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障碍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仅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原告主要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往来邮件及聊天记录等书证,用以证明被告未履行协助义务的事实。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及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沈某某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焦某某完成子女国籍变更及出境手续的相关文件签署;原告焦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额外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作为被告履行协助义务的补偿;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互不追究既往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可执行性,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纠纷中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外履行障碍,既保障了子女权益,又降低了司法成本,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柔性司法”的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