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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3月,董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同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徐某支付董某经济补偿金及子女抚养相关费用。然而,协议签订后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董某以徐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鉴于董某处于孕期,案件涉及妇女特殊保护及子女抚养安排,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未登记离婚情形下的条款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董某孕期隐私及子女抚养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机制,由调解员介入协调。庭审中,原告董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医院孕检报告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自身孕期事实。被告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因未正式登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确认子女由董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未遂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补偿的条款虽未完全生效,但可作为确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公平原则的重要参考。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涉孕期家庭纠纷,既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