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婚后感情渐淡,吴某某长期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曹某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吴某某支付曹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吴某某仅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事宜均拒绝履行。曹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吴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法定过错,要求支付剩余赔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曹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曹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此前报警回执和伤情鉴定报告作为视听资料及书证,证明吴某某的暴力行为及违约事实。吴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抗辩赔偿金额过高,请求调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某某支付剩余离婚损害赔偿金8万元;三、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即便在协议离婚后,一方仍可就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过错行为主张权利。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了适度调整,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与契约精神平衡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