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冯某某所有,债务由马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马某某无力清偿。马某某遂起诉冯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要求冯某某在受赠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关联性争议,核心在于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债务承担的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衍生诉讼,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时资产转移的异常性及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冯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子女抚养及家务劳动的补偿,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是否具备真实离婚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马某某与冯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冯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冯某某应在受赠财产价值范围内,对马某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