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朱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朱某在外负债累累,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麻某抚养,全部房产及车辆归麻某所有,债务由朱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朱某未实际偿还债务。麻某发现朱某通过该协议转移资产后,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确认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虚假离婚逃债及家庭暴力背景,朱某曾对麻某实施暴力,加剧了麻某对财产被侵吞的担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作为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簿、银行流水以及多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无真实离婚意愿。朱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系对过往家庭暴力的补偿及债务承担的安排,否认存在逃债故意。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债务形成的时间点,对证据进行了综合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麻某与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朱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通谋虚伪实施,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登记,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遏制利用婚姻制度恶意逃债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