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子女由男方抚养。2023年,冯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50万元存款转入其妹账户,主张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曹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且冯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转账记录却未主张。此外,冯某某在婚姻期间曾遭受曹某某家庭暴力,但离婚协议中未提及损害赔偿。冯某某遂起诉要求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流向及性质;曹某某提交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冯某某明知财产状况。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是否存在隐瞒财产情形及诉讼时效问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纠纷中“隐瞒”与“已知”的界限。若一方在离婚时已知或应知财产存在而未主张,视为放弃权利,不得再以遗漏财产为由起诉。同时,家庭暴力情节不影响对财产分割请求权的时效认定,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