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焦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焦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周某某追偿。周某某抗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且部分债务实为其个人挥霍所致,不应由焦某某追偿。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债务性质产生争议,焦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某某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焦某某提交了生效的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履行清偿义务的凭证以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部分款项用于个人非家庭支出,并申请对离婚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周某某签署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受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辩论,法院经书面审查证据后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某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夫妻内部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虽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在一方对外清偿后,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法院通过鉴定意见排除意思表示瑕疵抗辩,维护了契约严守原则,对家事案件中债务追偿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