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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林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林小某由林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林某某未按约定配合何某某行使探望权,反而将孩子带至外地居住,切断联系。何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某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林某某以“孩子不适应”为由拒绝配合,且双方对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存在较大分歧,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与探望权落地的现实困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何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尝试探望但被林某某阻挠,以及林某某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的证据。被上诉人林某某辩称何某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并提交学校老师证言佐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权行使的可行性及对孩子成长的影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林某某配合上诉人何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何某某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周日晚上七时前送回林某某住处;三、驳回被上诉人林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保障亲子关系延续的重要制度。法院在裁判中细化了探望的具体时间与方式,平衡了直接抚养方的监护权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亲情维系的双重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