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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陈某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家庭唯一住房归子女所有,陈某享有终身居住权”。后因房屋拆迁,陈某主张其居住权包含获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邓某则认为仅指物理居住空间。双方就“居住权”在拆迁语境下的解释产生分歧,邓某诉请确认陈某无权独占补偿款。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协议条款在特殊情形下的解释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诉讼程序。原告邓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拆迁公告及评估报告;被告陈某提交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其在协商离婚时曾口头表示“居住权包含所有相关权益”。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协议与口头陈述的证据效力及真实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确认涉案房屋拆迁所得货币补偿款中,70%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由邓某代为保管至子女成年;2. 陈某享有该房屋原址重建后安置房的终身居住权,但不得主张货币补偿款的独占权;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居住权”条款在面临房屋拆迁等客观情况变化时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目的、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体系解释,避免机械适用字面含义,为类似家事纠纷中模糊条款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