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归双方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暂由赵某某居住至子女成年。2023年,赵某某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马某某认为此举严重损害子女利益,遂诉请确认抵押无效并撤销赵某某的居住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与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冲突,争议焦点为‘暂由一方居住’是否隐含处分权,以及抵押行为是否构成对子女权益的重大侵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抵押合同,并申请对抵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鉴定。被告赵某某辩称其居住权包含必要的使用收益权,抵押系为子女教育筹措资金。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抵押行为的正当性展开激烈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对涉案房产设定的抵押权无效;二、撤销赵某某对涉案房产的居住使用权,该房产由马某某代为管理直至子女成年;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暂由一方居住’条款的边界,强调父母不得以居住为名损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裁判启示在于,涉及子女重大利益的财产处分需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防止父母滥用权利侵害子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