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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刘某名下某隐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离婚后,陆某偶然发现该账户存在大额资金,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刘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及父母赠与,且陆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仅因嫌麻烦未主张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调整问题,双方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存在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及转账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持续大额进账。刘某则提交了父母赠与协议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进行抗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银行账户内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陆某分得60%,刘某分得40%;刘某一次性支付陆某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达成补充协议,刘某每月增加支付抚养费两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平衡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益,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