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发现李某名下有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在离婚登记时未予申报,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李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离婚时已口头约定归其所有。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张某主张分割款项用于子女教育基金。争议核心在于该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债务承担划分。张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购房款来源,李某则提供婚前财产公证及证人证言。双方对商铺当前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分歧,申请司法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商铺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被告李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两名证人关于“口头约定”的证言。针对双方对商铺价值的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了商铺在离婚时的市场评估价值。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在二审书面审理期间,原告张某经权衡诉讼成本及执行风险,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处分权。虽然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可诉请分割,但原告在二审阶段选择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效率与实体权益的权衡。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理性选择解决路径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