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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为逃避张某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谭某某,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张某某因无力偿债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该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嫌。张某某遂以受胁迫及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再审,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案件审理中,查明双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背景,谭某某曾对张某某实施暴力,此次“假离婚”实为张某某在谭某某胁迫下为保全家庭财产而采取的无奈之举,但客观上造成了逃避债务的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重点围绕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恶意逃债行为进行审查。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债权人催款记录及此前家庭暴力报警回执作为主要证据;谭某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财产过户凭证。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离婚协议签署时的签字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境下的心理状态评估报告(虽为间接证据,但结合其他证据链)进行辅助认定。经书面审查,合议庭认为原离婚协议在债务处理上存在明显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同意对原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处的房产及车辆)进行重新分割,其中60%份额用于清偿张某某对外债务,40%归谭某某所有;三、双方确认除上述债务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厘清“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效力边界。法院认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家庭暴力背景,体现了司法在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弱势方权益之间的平衡,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规避法定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