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谢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在境外持有的某科技公司股权。2023年,郭某偶然得知该股权存在,认为该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被告在离婚时故意隐瞒。郭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股权。被告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的境外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与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境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律师函等书证,证明股权存在及被告隐瞒事实。被告谢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股权转让记录作为抗辩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股权取得时间及资金来源,并引入涉外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境外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谢某持有该股权,并向原告郭某支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境外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对于涉外婚姻中财产形态复杂、地域分散的情况,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了跨境财产分割难题,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