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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曹某某承担。离婚后,韩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一笔由曹某某名义产生的50万元经营性债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韩某某被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韩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向曹某某追偿。曹某某抗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不应由韩某某承担,且离婚协议未明确该笔债务归属,拒绝还款。双方协商无果,韩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某偿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判决书及付款凭证,证明其已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及曹某某应承担债务的依据。曹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债务用途为个人经营,但该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且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债务承担条款相悖,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围绕遗漏财产及债务承担划分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内部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虽然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但一方清偿后可依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庭外和解,提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详尽列明债务,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