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并居住,后回国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离婚后半年,李某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第三人王某名义在境外持有一处不动产,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或分割。李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郭某辩称该房产系王某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李某未尽审慎义务,应自行承担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境外不动产登记证明、资金流水及第三人王某证言,证明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公证认证文件及王某出具的产权声明,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且原告知情。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第三人王某关于购房资金来源及登记背景的陈述。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兜底条款的约束力。若一方在签署协议时未尽合理审慎义务,或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瞒,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驳回事后分割请求,旨在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