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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离婚后,何某某主张林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遂依据协议要求林某某支付赔偿金。林某某否认该行为,认为何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协议约定的“重大过错”,以及何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过错事实,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隐私保护与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主要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林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视听资料系偷拍,侵犯隐私且无法直接证明同居事实。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重大过错”条款的解释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在涉隐私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防止滥用过错赔偿条款,平衡了无过错方权益保护与个人隐私权保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