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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曹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曹某分娩后,邓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按此前口头达成的协议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曹某辩称双方从未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且邓某存在家暴行为,拒绝离婚并要求共同抚养。邓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曹某曾口头同意离婚及财产分配方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是否成立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邓某提交了录音证据,主张双方存在离婚合意;曹某质证认为该录音系诱导性获取,且内容模糊,不足以证明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曹某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事实对抚养权判决的影响。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邓某的离婚诉请,准予双方离婚;驳回邓某关于直接抚养子女的请求,子女由曹某抚养,邓某支付抚养费;对财产分割部分,因缺乏有效书面协议,依法予以均等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纠纷中,口头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及子女抚养权的优先保护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兼顾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司法裁判中情理法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