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军人)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徐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证明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徐某某认为李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及李某某是否存在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军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一段由第三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录音),证明李某某曾承认该商铺为其代持且未告知。被告李某某质证称该录音系偷录,合法性存疑,但未能提供反证证明该商铺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结合转账流水与录音内容,认定证据链完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2. 被告李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商铺份额变更至原告徐某某名下或双方按份共有;3. 原告徐某某补偿被告李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变更登记完成后一次性支付;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严谨性。通过视听资料与资金流水的相互印证,法院有效认定了隐匿行为,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如实披露财产,否则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