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2023年,孙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予以分割。孙某认为江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江某因隐匿财产存在过错,应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江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孙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购房付款凭证等物证,证明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江某名下。被告江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参与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实。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因与被告江某达成私下和解,江某同意配合办理商铺过户手续并支付相应补偿款,孙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虽然涉及隐匿财产及过错赔偿争议,但原告主动撤诉表明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法院准许撤诉符合程序正义,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应积极协商,妥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