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马某某在整理被告谢某某遗留物品时,发现其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该房产位于本市核心区,价值较高。马某某主张该房产属被告个人财产但存在隐匿嫌疑,或属双方未处理的共同利益,要求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房产确属其个人婚前继承财产,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应涵盖所有已知及未知财产,拒绝分割。此时马某某处于哺乳期,主张照顾女方权益。双方就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被告婚前继承公证书等书面证据,并申请调取被告银行流水以证明其隐匿行为。被告谢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原告在签署协议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但自愿放弃。法庭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对话的真实语境及原告在哺乳期内的特殊诉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被告谢某某婚前个人财产;二、鉴于原告马某某处于哺乳期且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依据公平原则,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边界,特别是在涉及婚前个人财产被遗漏时,法院需结合公平原则与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进行裁量。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虽具契约性,但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对弱势方的倾斜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