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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胡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胡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胡某某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初,冯某某发现胡某某处于哺乳期,且胡某某主张原协议中“每月支付”包含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拒绝另行承担。冯某某认为协议未明确排除额外费用,且女方在哺乳期变更抚养权或调整费用显失公平,遂诉请法院解释协议条款,要求胡某某承担女儿大额医疗及教育费用。胡某某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费用,拒绝追加。双方对“抚养费”范围产生根本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冯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双方围绕2022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这一关键书证展开质证。冯某某提交女儿近期大额医疗单据及学费发票,主张协议未明确排除额外费用;胡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已按约定足额支付月度抚养费。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及缔约背景。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每月支付抚养费”仅指基本生活费用,不包含子女因疾病治疗、接受教育产生的大额合理支出;三、被告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女儿近期大额医疗及教育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时,应结合协议目的及实际生活需求进行解释。裁判启示在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对于协议未明确涵盖的大额必要支出,法院应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予以支持,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