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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房产归孙某,但谢某以女方处于哺乳期为由,主张暂缓过户并保留居住权。后谢某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孙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谢某提出协议中“配合过户”条款存在歧义,且房屋存在抵押,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对协议条款解释及特殊时期权益保护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确定性与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孙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生效调解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财产权属已定。谢某提交孕期/哺乳期医学证明及房屋抵押合同,主张履行障碍。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协议条款进行语义鉴定,确认“配合过户”义务明确无歧义。鉴于案件涉及特殊生理时期及执行和解可能,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审查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重点考量协议效力与执行可行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谢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孙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解除抵押;孙某同意给予谢某六个月宽限期,在此期间谢某可无偿居住该房屋,但不得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若谢某逾期不配合,孙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谢某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执行费用及违约金。双方签字确认,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刚性效力,即便存在哺乳期等特殊情节,也不当然免除配合过户义务。同时,通过调解引入“宽限期居住权”机制,平衡了执行效率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为涉特殊时期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柔性司法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