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系夫妻,何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陈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主张何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探视配合义务,且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导致探视无法实现。何某某辩称,陈某某长期阻挠探视,且子女因心理原因拒绝见面,故其无法履行。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具体解释及履行障碍的责任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陈某某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何某某多次无故缺席探视及擅自转移子女居住地的事实。何某某提交子女学校证明及心理咨询记录,主张探视受阻系陈某某所致及子女意愿。法院经书面审查证据,认定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存在分歧,需明确探视的具体方式与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明确何某某应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探视配合义务,不得以子女意愿或陈某某行为为由单方中止探视;若确需调整探视方式,应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不得阻碍协议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军人配偶亦需履行民事义务。裁判启示在于,探视权的行使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但不得成为逃避协议义务的理由,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协议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