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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陆某以长期遭受高某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陆某抚养,高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中关于“房屋归陆某所有”的条款表述存在歧义,高某主张该房屋仅作为子女居住保障,并非所有权转移。陆某认为协议明确约定所有权变更,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属。高某提出反诉,主张陆某在协议签署后仍与其保持不当联系,违背公序良俗,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协议条款解释及新证据提交,进入再审审查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记录申请回执及高某过往报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主张。高某提交了双方婚后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陆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时的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的文本结构及签署背景,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中“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在涉及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下,法院需审慎审查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愿。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的重要性,也提示司法实践中对模糊条款应结合缔约背景综合认定。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