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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原系夫妻,郭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郭某名下某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及理财收益。2023年,董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笔遗漏财产,遂诉至法院,主张该款项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郭某辩称该款项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董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以及涉军婚姻中财产认定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该笔款项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存在隐瞒行为。被告郭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资金流向证明,主张款项来源合法性。法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该笔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件中,若原告因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尽最大勤勉义务,及时全面披露资产,避免后续诉讼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