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黄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离婚后,郭某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国内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郭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黄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就房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郭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外因素及再审申诉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郭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取得时间及未分割事实。被告黄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核实了房产登记时间及资金来源,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原告分得60%份额,被告分得40%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经过再审程序,只要证据确凿证明存在遗漏或隐匿行为,法院仍应依法支持重新分割请求,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