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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李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实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李某遂起诉要求对该商铺进行分割。彭某辩称该商铺系张某个人财产,与本案无关,且李某未在离婚时提出分割,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主张权利是否受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商铺买卖合同、资金流向凭证及张某与彭某的亲属关系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商铺实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彭某提交商铺登记证书及张某的声明,否认财产混同。法院经书面审查证据,认为需进一步核实财产性质,但原告在审理期间主动申请撤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复杂情形,但原告主动撤诉导致程序终结,提示当事人在提起此类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讼风险,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