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原告在整理被告旧物时,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原告认为被告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重大财产,导致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隐匿商铺,主张其应得份额。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商铺产权证书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商铺系婚后购买且被被告隐匿。被告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且协议已终结双方权利义务。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购房资金流向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商铺50%份额变更至原告名下;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已签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协议,若存在故意隐瞒重大财产的情形,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这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如实披露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