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孙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期间孙某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但未明确约定离婚损害赔偿。黄某在协议离婚后,以孙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孙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争议,且黄某未及时主张权利,请求驳回诉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权利时,受害方是否仍有权依据法定过错情形主张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黄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等书证,证明孙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孙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主张协议条款已对全部权利义务作出终局性安排,涵盖潜在赔偿请求。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范围及家庭暴力证据的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黄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向原告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受害方仍可依据法定过错情形主张权利。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的概括性条款不应被当然解释为对法定损害赔偿权的放弃,需结合具体过错情节及公平原则进行个案审查,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