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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涉外离婚协议解释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彭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彭某支付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后因彭某未按期支付,蒋某起诉。彭某抗辩称,协议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过往涉外婚姻生活不便的概括性补偿,非因法定过错产生,且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冷暴力,故拒绝支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是否构成法定过错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进入再审程序。蒋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彭某存在婚内出轨过错。彭某提交境外公证的婚姻存续期间通讯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主张系概括性补偿。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无明显法定过错情形下,若协议明确约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标准,对类似涉外婚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