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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2023年,甲以乙长期滞留境外、未尽抚养义务为由申请再审,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并变更抚养权。乙辩称协议中“抚养费包含教育医疗”条款已涵盖其境外生活成本,且甲提交的乙在境外居住证明仅为物证复印件,真实性存疑。双方对涉外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定义及境外居住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甲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乙在境外居住的视频截图及公证认证文件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乙提交了其在境外的纳税记录及子女就读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特别是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有效,但乙需每年向甲提供子女在境外生活、学习的具体费用明细;2. 甲每月支付抚养费标准调整为固定金额,不再包含额外教育医疗支出;3. 乙承诺每半年允许甲与子女视频通话一次,并每年安排一次探视。双方自愿履行,不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结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涉外证据,法院严格审查公证认证程序,体现了司法对跨境家事纠纷中事实认定的严谨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条款解释与证据采信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