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电子设备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刘某主张该条款仅指电视、电脑等固定家电,不包含杨某名下的高价值股票账户及数字货币钱包;杨某则主张“电子设备”涵盖所有电子存储介质及关联金融资产。双方因对“电子设备”范围解释分歧,诉至法院。争议核心在于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关联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主要围绕电子数据证据展开质证: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家庭财产清单,主张限缩解释;杨某提交了股票交易记录、数字货币钱包截图及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将数字资产纳入分配范围。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判断条款解释是否符合缔约初衷。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交易习惯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综合认定。同时,体现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