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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胡某某所有,但条款中关于“子女抚养费包含房屋按揭贷款”的表述存在歧义。离婚后,胡某某独自承担房贷,张某某以该条款解释为由拒绝支付约定比例的教育及医疗额外费用,并主张其已履行完毕义务。双方协商未果,胡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并责令张某某履行剩余给付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混合性条款的法律解释,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双方对“抚养费”涵盖范围理解截然不同,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胡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还贷流水及子女大额支出凭证;张某某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抚养费”为固定包干费用。鉴于条款解释存在专业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文本语境及双方缔约真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执行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释法析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抚养费”仅指每月固定生活费,不包含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张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过去两年未结清的子女教育及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承诺未来按约定比例分担;房屋按揭贷款仍由胡某某独自承担,张某某配合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结合缔约背景及子女实际需求进行目的解释。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细化费用构成,避免使用笼统表述,以减少后续执行争议,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