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发现何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周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商铺进行重新分割。何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周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当时市场低迷未予分割,现主张分割已过诉讼时效。双方对商铺权属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争议,周某某申请法院调取相关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以证明该财产系婚后取得。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证书复印件及证人证言,证明商铺系婚后购买且何某某存在隐匿行为。何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商铺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积蓄。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证据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效力,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权,原告在发现证据不足或达成和解意向时,可依法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