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2年,彭某发现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遂起诉要求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彭某主张该赔偿请求权不受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限制,认为韩某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其人身权益,符合法定过错情形。韩某辩称双方离婚时已对全部权利义务进行清算,且彭某未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故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彭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等书证,证明韩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韩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银行流水,主张双方已就所有争议达成终局性解决。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中是否包含对损害赔偿权利的放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若当事人在离婚时未明确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协议内容涵盖了对所有婚姻期间权利义务的最终清算,法院通常认定当事人已放弃后续索赔权利,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稳定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