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沈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陆某,存款平分。离婚后,陆某在整理沈某旧手机时,发现其曾通过微信转账给沈某母亲共计50万元,备注为“借款”,但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款项。陆某主张该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隐瞒未分割,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沈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概括性处理,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转账性质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经书面审理。原告陆某提交微信转账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证明50万元转账事实及协议未涵盖该款项。被告沈某提交借条复印件及还款记录,主张款项性质为个人债务清偿。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25万元;二、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或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对“借款”备注的转账性质进行了实质审查,区分了个人债务与共同财产,为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