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彭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沈某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彭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2年,沈某某发现彭某某将暴力行为延伸至孩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彭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明确抚养权归属,且沈某某未尽探望义务,拒绝变更。沈某某主张彭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原协议条款在情势变更下应重新解释,请求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调整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沈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沈某某提交新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彭某某持续施暴;彭某某提交其收入证明及居住稳定性材料,主张抚养条件未变。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条款的解释及家庭暴力对抚养能力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对孩子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婚生子由沈某某抚养,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条款并非绝对不可变更,当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应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协议条款进行实质性解释与调整,强化了对受害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