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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黄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黄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赵某获得全部财产。该协议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李某发现后,以债权人身份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效力的影响。赵某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李某提供录音证据证实双方并无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图,仅为规避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中,李某提交了赵某与黄某在离婚前后的通话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承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合意。赵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双方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的一致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强调,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若被证实为恶意串通,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或确认无效。同时,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时,不得滥用离婚自由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