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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吴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婚后谢某处于哺乳期,发现吴某存在重大过错行为,遂依据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吴某辩称协议未履行条件且拒绝支付。谢某认为吴某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且在谢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未尽扶养义务,造成其精神痛苦,要求吴某依约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吴某过错事实及双方曾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吴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听取双方关于协议履行条件的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原告谢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通过协议约定损害赔偿的自治空间,同时也展示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程序规则。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审查标准对认定过错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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