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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麻某因长期遭受蒋某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蒋某所有,存款平分。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麻某发现蒋某隐瞒了位于某地的另一套房产及大额股权收益。麻某主张该部分财产未在协议中披露,且蒋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蒋某辩称协议已生效,拒绝承认隐瞒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特别是针对未披露财产的处理及家暴过错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股权登记信息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蒋某隐瞒财产及实施家暴的事实;蒋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房产过户凭证,主张协议效力。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进行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麻某与蒋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2. 蒋某向麻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追究;4. 蒋某一次性支付麻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蒋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未披露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充分考量家庭暴力过错因素,平衡了双方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为类似涉家暴及隐匿财产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