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沈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沈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但协议对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约定模糊。离婚后,沈某某以江某某探视影响孩子学业为由,多次拒绝其探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江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条款,请求明确探视的具体安排。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条款解释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父母探视权与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过往沟通记录及孩子学校出具的证明,主张沈某某无理阻挠探视;沈某某则提交了孩子心理咨询报告,证明频繁探视造成孩子焦虑。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实际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江某某关于明确探视权的请求,判令沈某某配合江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地点为江某某住所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公共场所;二、驳回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应结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探视权进行具体化、可操作的界定,既保障父母合法权益,又避免执行过程中的二次冲突,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