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谭某某发现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谭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刘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谭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但因嫌麻烦未主张分割,现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房产性质及是否构成隐匿财产存在重大争议,谭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谭某某提交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及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价值巨大。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谭某某知情。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若一方在离婚时明知财产存在却未主张分割,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离婚后不得再行请求分割。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