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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郭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然而,郭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李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李某认为郭某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且郭某在协议履行中隐瞒收入,导致抚养费标准显失公平。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重新核定抚养费。郭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李某无稳定工作,不具备抚养条件,坚持按原协议执行。双方对协议条款中“最佳利益原则”的解释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电子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及收入隐瞒事实;被告郭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及居住情况材料,反驳原告抚养能力不足。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重点审查家暴证据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被告郭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定离婚事由,更是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关键考量因素。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确立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协议条款解释中的优先适用性,为涉家暴案件中的抚养权变更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