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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沈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沈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位于海外的信托基金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此时,沈某某正处于哺乳期,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经济压力较大。沈某某主张该笔信托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董某某辩称该资金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双方因该笔巨额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沈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财产性质并依法分割,同时主张因董某某隐藏财产应少分或不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书面审理。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信托合同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金流向鉴定意见,证明该笔收益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董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口头沟通的录音,但录音内容模糊,无法直接证明沈某某知情。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信托基金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2. 董某某同意将该笔收益的60%支付给沈某某,作为对隐藏财产行为的补偿及对哺乳期子女抚养的倾斜照顾;3. 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 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争议财产。调解协议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境外信托等复杂财产形态时,鉴定意见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实现实质公平,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