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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及补偿款共计50万元,分三期于一年内付清。然而,王某某仅支付首期10万元后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停止支付,剩余40万元逾期未付。张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王某某主张其已再婚且经济状况恶化,请求变更支付义务;而张某某则强调该款项系对婚姻期间家务劳动及子女抚养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随意变更。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效力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转入诉讼程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微信截图,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王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个人资产状况鉴定意见》,显示其近期收入大幅下滑,并提交了再婚证明及新家庭开支明细,试图证明履行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被告抗辩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剩余抚养费及补偿款4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协议未约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补偿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单方经济状况变化为由随意拒绝履行。同时,法院在支持本金的同时驳回利息请求,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及公平原则的平衡,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务补偿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