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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孙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孙某在外巨额负债,双方为逃避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杨某所有,债务由孙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即所谓“假离婚真逃债”。然而,离婚后孙某并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反而转移隐匿财产。杨某发现真相后,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通谋虚伪表示,且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杨某权益。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无效,并要求孙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合意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被告孙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家暴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重点调查与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车辆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割;二、被告孙某向原告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一致,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同时确认了即便在特殊离婚背景下,家庭暴力行为仍构成法定过错,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裁判指引公众不得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