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尚在哺乳期。为逃避何某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曾某某、债务由何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何某某无力偿债被起诉,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何某某遂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曾某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已生效,且何某某主张的过错缺乏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何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双方为逃债而恶意串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曾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动机及过错证据链,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何某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曾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驳回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不影响对婚姻过错的认定。即便形式上已离婚,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裁判旨在遏制恶意逃债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诚信基础及弱势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