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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5年在A国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需支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然而,被告在领取离婚证后,以房产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拖欠补偿款。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长期滞留境外,且双方对协议中“抵押解除”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方案长期停滞,引发涉外家事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其中微信聊天录音(视听资料)显示被告曾承认债务但推诿履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针对涉外送达程序,法院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向被告送达文书,程序合法合规。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虽然案件最终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边界,提示当事人在签署涉外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履行细节,降低后续履约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