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但被告需配合办理过户。后因被告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及“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为由拒绝履行,原告遂诉请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过户。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解释,以及该约定是否因未实际履行而失效。案件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平衡,原告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抗辩协议显失公平且违反军人婚姻保护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提交了其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强调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但未对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明确性,结合视听资料中被告承认收到款项但拒绝过户的情节,认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有效;二、被告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谭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离婚案件中,若双方已达成真实合法的财产分割协议,军人一方不得仅以身份特殊性为由随意反悔。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条款予以严格履行,体现了法律对契约精神的维护。